趨勢觀點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之規劃與願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 李瑞倉

行動網路時代興起,創新科技的發展正迅速改變全球商業模式。金融業亦不例外,金融科技(FinTech)的破壞式創新已重塑金融服務新樣貌,雖衝擊銀行、證券及保險等傳統金融業之經營模式,但所導入的新型態產業競爭及創新科技,將提高金融業之效率與服務品質,增進消費者福利,成為下一波新興潛力產業。因此,各國莫不積極制定發展計畫,成立相關推動組織,引領金融科技產業的發展。
發展金融科技已成為各國提升國家競爭力的重要策略。如何在創新發展與監理規範之間取得平衡點,亦是重要課題。因為金融科技發展衍生出既有金融法規可能無法因應金融新創事業之商業需求,以及商品或服務快速創新下是否仍能兼顧消費者權益與金融穩定等議題,已使得監理機關須迅速因應並建構符合創新需要的健全監理法制,冀於引領並鼓勵金融科技創新發展的同時,又能兼顧消費者權益及金融市場秩序,營造一個對金融科技業者友善且良性互動的環境。

監理沙盒制度之精神

英國金融行為監理總署(FCA)首在2016年4月推動監理沙盒制度,其概念即是創建一個豁免法規約束的安全空間,讓金融科技業者得以測試其創新產品、服務或商業模式,而不會立即受到現行法規的制約,也不會因其活動引發觸法疑慮而遭受法規上的不利結果,使風險在可控管的情況下,驗證該科技在金融服務上的應用成效。業者得以因法規不確定性的消除而致力於創新,俾利加速金融科技創新商品、業務、商業模式及供應機制的成功問世。嗣後,新加坡、香港、澳洲等國紛紛採行監理沙盒制度,目前各國推動情形如下:
(一)英國:2016年11月核准18家企業辦理第一回合實驗,目前實驗尚在進行中。第二回合實驗申請亦已截止,預計核准31家企業辦理實驗。
(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MAS)於2016年11月16日發布監理沙盒準則並開放申請,擬在法律授權範圍內,對沙盒註冊的金融科技公司給予相關法規鬆綁。已於今年3月2日核准1家企業進行實驗,期間約6個月。
(三)香港:金融管理局(HKMA)2016年9月推動監理沙盒,惟僅適用銀行業,並依申請個案討論可能放寬之監理規定。
(四)澳洲: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於2016年12月15日發布新版金融科技管理框架,符合豁免監管條件之非金融業者,可向ASIC報備後試行特定之金融科技業務,但可試驗之業務種類、參與消費者人數及金額上限等條件皆有嚴格的限制。

簡言之,監理沙盒係強調監理機關與業者高度互動、密切合作,協力推動金融科技創新,透過實驗參與及協作,瞭解創新技術之潛在風險、實務運作上的困難及適用法規,並在兼顧維護消費者權益與金融穩定的前提下,雙方合力尋求最佳推動金融科技創新業務之方案,以達負責任創新之目標。

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之規畫與願景

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下稱金管會)參考前揭監理沙盒制度之精神,研擬制定「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條例」(下稱本條例)草案,首創以立法方式,建置金融科技創新實驗機制,在特定範圍與期間內,對實驗參與人予以豁免法律與相關管理規範,賦予金融科技研發試作之安全環境,並藉由實驗參與及協作,降低金融科技創新技術進入市場之時間及成本,促進更多元化創新。臚列規劃重點如下:
(一)適用以科技創新方式從事屬於需經金管會許可金融業務範疇之實驗者:本條例係以創新實驗作為規範主體,不論是金融服務業或非金融服務業,只要業者所提出的創新科技涉及屬於金管會核准的特許金融業務,就可依本條例提出申請。
(二)申請對象未有限制,自然人亦可申請:創新實驗申請人可以是獨資、合夥事業或法人等企業組織,亦開放具創新計畫的自然人參與創新實驗。復以創新發展無國界,對於非我國居住民有意願在我國辦理創新實驗者,亦可由代理人協助申請。相較目前已推出監理沙盒機制的國家,如英國、新加坡、澳洲、香港等,申請對象均只限企業或法人,我國更為開放創新。
(三)享有法規豁免之實驗期,最長可達1年6個月:申請人得於接獲金管會審查核准通知後3個月內,開始進行創新實驗,實驗期間以6個月為限,必要時得申請延長6個月;如申請人擬依相關金融法規申請經營創新實驗之金融業務,需時調整營業資格者,可再申請最長6個月的調整期,繼續辦理創新實驗。此外,實驗期間內,金管會或其他機關(構)得就所管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予以豁免或調整,給予業者研發試作的安全環境。
(四)實驗完成後,依各業法規申請業務許可:創新實驗非為業務許可後的試辦,若業者擬經營該項業務,仍應依各業現行或修正後之金融法規提出申請,以符合「辦理相同業務,遵守相同規範」之公平原則。按其他國家之監理沙盒機制,如英國及新加坡,亦均要求金融科技業者實驗結束後,辦理業務仍須符合相關法律要求。因此,我國創新實驗機制亦採相同精神。
(五)主動檢討修正金融法規,並提供媒合投資或策略合作及轉介輔導方式,協助金融科技創新發展:若辦理實驗之技術係具創新性且有利金融服務發展,金管會將參酌創新實驗之辦理情形,主動檢討修正金融法規,並適時媒合新創業者與金融機構投資或策略合作,以及請相關單位提供輔導創業協助,以利金融科技創新發展。
(六)創新實驗需兼顧消費者權益及金融穩定:為保障參與實驗者權益,本條例比照金融消費者保護法,對參與實驗者權益訂有多項保障措施,包括不得預先約定限制或免除責任,金融商品或服務契約必須符合公平合理、平等互惠及誠信原則,不得有虛偽、詐欺、隱匿或其他足致他人誤信之情事,並且明確告知參與人權利義務,未來若發生相關民事糾紛,得由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處理爭議。另同時為維護金融穩定,對於創新實驗過程有重大不利金融市場或危及參與實驗者權益、或實驗範圍逾越主管機關核准之計畫等情形者,金管會得廢止該項實驗核准。

綜上,期望透過金融科技創新實驗空間的建置,得以發展我國為全球創新基地,吸引全球金融科技高手在台激盪並實現其創新構想,藉由政府提供具彈性的法規環境、創業輔導,共創我國競爭利基,體現公私部門充分合作的典範。

結語

為能掌握金融科技發展脈動,引領創新趨勢,金管會首創以訂定專法方式推動金融科技創新實驗,鼓勵金融服務業及相關產業投入創新科技,提升金融業效率與服務品質,增進普惠金融,並兼顧金融穩定及消費者福利與權益保護。相信在政府提供更大且安全可預測的實驗環境測試金融創新下,可增進金融科技的創新應用成效,且經由配套檢討鬆綁金融法規及產業的轉介輔導,共同促進金融科技產業之快速發展。
期盼本條例能早日完成立法及施行,開創我國金融科技創新新紀元,增進消費者的福祉,推升國家創新動能及全球競爭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