趨勢觀點

無人載具法規趨勢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蔡毓華

資通訊科技進步,透過物聯網結合人工智慧之創新應用,引領各種終端載具不斷推陳出新。其中,人工智慧結合移動載具所生之新型態應用-無人載具,正逐漸掀起新旋風,面對無人載具所帶來的挑戰,法律制度的調整將對之產生關鍵性的影響,本文就法規發展動態以及未來趨勢進行剖析。

無人載具法制議題

無人載具為包含無人機、無人車等結合人工智慧的移動載具。無人載具為這個世代帶來了許多創新性革命,包含利用無人機在航空領域進行各種商業活動而帶來嶄新氣象,或是透過無人車作為陸路交通運作與管理上的一環。

無人載具的發展與應用大部分與民眾生活相當貼合接近,例如:無人機應用於載運貨品而於空域中穿梭、或是利用無人機從天空中進行拍照或攝影,除此之外還包含研究、防災、邊防巡邏及搜索救援等功能。另外,與人工智慧結合而問世的無人車則將不再需要由駕駛手握方向盤駕駛,未來將可藉由自動駕駛,降低意外事故、有效流暢交通網絡,或用於公共運輸領域可改善深夜時段及偏遠地區的運輸問題。

雖然無人載具為我們的生活帶來許多便利,卻也伴隨著相對風險。比如無人機與建築物碰撞、墜落或飛入禁航區,有可能因此造成他人損傷;或是無人車在公開道路上行駛,發生與其他車輛碰撞、系統失靈等問題而造成事故等等。為避免這些意外事故的發生,立法者須能提供具有調合性,可兼顧民眾安全,又可以推動產業發展的法規。

無人載具法制借鏡

我國已投入大量資金成本發展無人載具產業,雖然該新興技術仍然在發展當中,尚未臻成熟,但卻已經有許多初期的商業應用問世。

在無人機應用部分,已有農噴機、空拍機等利用無人機搭載特定裝備後,使之成為可執行特定任務載具。而無人車則有Google以及Tesla率先投入研發自動駕駛系統,並就無人小車行駛進行測試,除此之外,現在法國、日本等各個國家也積極投入無人駕駛小型巴士的測試。因應此發展,法制面也積極希望就確保安全性部分予以管理,使無人載具的應用發展,處於可控制風險之下,同時又不過度抑制產業的創新應用。

在無人機法制方面,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就無人機管理,要求超過250公克無人機應該要註冊,同時也就無人機的操作活動進行諸多限制,包含飛行高度應在400英呎以下、不得於夜間飛行、需要在視距內操作、不得飛越人群等,希望可確保無人機的安全性。另外,在商業用無人機應用部分,要求比娛樂用無人機來得更為嚴格,針對商業用無人機,美國還要求其操作者應該取得操作證照。而韓國則要求商業用無人機全部都應註冊與取得活動許可,並且還要求商業用無人機應該要進行保險投保。

無人車法制方面,所面臨的挑戰更為嚴峻,主要原因在於為了確保無人車的安全性。無人車要在公開道路上行駛必須確保車輛運行具有足夠安全性,然而,現在全世界對於無人車的技術並無相關的安全標準,因此,美國交通運輸部在2016年9月就無人車安全性提出指導方針,提供業者就無人車上研發應注意的事項。另外,澳洲交通委員會也提出無人車測試指導方針,並指出由於現在對於無人車的安全性、資訊安全及隱私等最低限度的定義仍無相關法規解釋,因此,呼籲或可先透過測試方式進行摸索形塑。

無人載具法制趨勢觀測

未來無人載具將融合於公眾生活,在萬物皆可連的物聯網時代,無人載具發展勢將與基礎設施、生活環境等連結,因此,相關法律規定將更顯得重要。現行國際對於無人載具法制的發展,皆係以安全性確保以及產業推動促進兩個方向為目標前進。

對於安全性的要求,包含了設備、網路、資訊、使用者以及隱私安全等多重議題。
以無人機而言,美國透過小型無人飛行器系統管制規則-14C.F.R. Part107就無人機進行管理,要求無人機在飛行前,應先確保無人機處於可安全操作的狀態,同時,也就操作者資格及無人機註冊進行相關要求,另外,雖然相關管制規則並未就隱私問題加以處理,但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透過對無人機操作者認證過程納入隱私教育,望可使隱私權受到妥善保護;在新加坡亦於無人航空器法案中,修改航空法與公共秩序法規定,使之可在公共安全與安全確保方面管制無人機商業活動範圍、時間以及所進行之活動的方式,以使無人機處於可控制的風險之下;韓國同樣於其航空安全法中要求無人機擁有者應向主管機關申報與無人機有關之資訊,並且要求無人機必須取得安全性認證,否則不得飛行。另外,就無人機安全性方面,則要求國土交通部為了預防無人機事故的發生與維持運作安全等事項,應建立航空安全政策基本計畫。

就無人車而言,新加坡於其公路交通法第6條增訂無人車測試的相關管理規範,包含要求測試應該有保險或擔保、測試無人車應在主管機關所核可的範圍內進行,以確保相關風險處於可控制之下;或德國於其道路交通法中,針對無人車駕駛安全性部分,要求應確保駕駛人和無人車系統間可隨時切換操作,以預防系統故障的問題,另外,更進一步就無人車事故責任釐清納入法律規定,要求無人車應裝設黑盒子以確認事故發生時點下的責任主體,保障使用者和受害者的權益、

另一方面,立法者同時也考量了如何促進與推動無人載具產業的機制。例如美國聯邦航空管理局,為了不過度限制無人機在商業領域的應用,另外設有豁免機制,提供申請人利用,要求申請人必須敘明希望豁免的法條限制,並且提出如何在保證安全性下操作無人機,則能經過聯邦航空管理局審核予以許可。新加坡則是於其航空命令裡,就無人機測試提出測試場域定義,希望能推動、促進無人機建構或測試,引領無人機產業發展。

無人車產業的發展,則透過測試場域方式進行,包含前述澳洲所提出之無人車測試指導方針,希望在審核無人車測試的安全管理計畫並確保車輛符合最低安全與保險要求下,呼應無人車產業發展所需要的測試需求。法國也透過綠能增長及能源轉型法授權,提出無人車實驗法令,將城市、街道作為開放型測試場域,提供無人車可在測試中不受特定法令限制,使之於確保安全性後,於開放道路上進行測試。

我國無人載具法制未來發展

我國無人載具的立法趨勢,不外於國際趨勢,以安全確保與產業促進為目標。
我國民用航空局刻正準備提出民用航空法修正草案,擬就無人機進行管理,以使民眾與使用者可安全無虞使用無人機,在維護飛航安全而限制某些操作行為的同時,亦設有豁免機制可容許創新應用活動。

而在無人車部分,我國車輛欲在公開道路上行駛,必須符合公路法「汽車均應符合交通部規定之安全檢驗標準,並應經車輛型式安全檢測及審驗合格,取得安全審驗合格證明書,始得辦理登記、檢驗、領照」要求。但是,無人車結合車輛和人工智慧兩者特性,對人工智慧部分,包含了網路資訊安全、系統安全、操作設計領域(Operational Design Domain)及人機介面切換等事項,現階段針對無人車並沒有一致性的安全審驗標準或規範,也因為如此,世界各國也努力就無人車安全性及功能性進行多面向測試,而我國亦分別於高雄市、臺北市設置無人車的封閉型場域進行測試,希望能從測試中汲取經驗與數據資料分析,以應對未來整備相關環境與法規的調適,並提出一致性標準供業者參考,以期讓無人車可早日量產上路。

無人載具時代已然降臨,為因應新興技術的不斷革新,法制面也需要以兼顧安全與產業發展為核心隨之調整。在確保安全性的前提下,可借鏡其他國家的作法,比如進行無人載具安全性檢驗、要求註冊等,以確保控制此等新興應用的風險,並盡快提出一致性規範供相關業者遵循。
同時,從根本思考無人載具適地適用的創新,基此,我國可學習新加坡或法國為推動無人載具應用而設置的測試場域作法,使測試者可豁免特定法規限制,使無人載具相關創新活動能有合理發展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