趨勢觀點

FinTech法律議題叵析

資策會科技法律研究所 郭戎晉

網路的高度普及與應用,改變了人們既有的觀念,人類生活已由實體社會逐步擴及至無限浩瀚的虛擬空間。而近期金融科技(FinTech)的急劇發展,更是巨幅改變了金融產業的樣貌與市場版圖,儘管FinTech蔚為國內近期的顯學,但各界對於FinTech的認識,往往言人人殊。筆者建議讀者可自二個面向觀察FinTech,其一係自發展模式切入,其二則是相關發展模式下所應掌握的關鍵技術。

自發展模式檢視FinTech法規

就發展模式而言,FinTech的重要特徵便是讓過往與金融服務無緣的「非金融機構」,有機會藉由對於資通訊科技的熟稔,快速切入新興網路金融服務,如第三方支付、股權式群眾募資(Crowdfunding)及P2P網路借貸(P2P Lending)等,均是此一趨勢下的產物。而傳統金融機構受到FinTech浪潮衝擊,多數民眾並不陌生的傳統金融產業,包括銀行、證券及保險等,事實上也逐步衍生了虛擬銀行、網路證券下單及網路投保等創新應用。

故當讀者談及FinTech時,此時亦應留意是自「傳統金融機構」角度進行觀察,抑或處於「非金融機構」立場,思索投入FinTech可能帶來的發展契機。此一思維反映在法制討論,便將出現進行FinTech法規調適的目標,是為了促進傳統金融機構的升級轉型,或者是擬開一道新門,讓非金融機構有機會跨足金融服務之提供。

第三方支付1.0:無涉法律增修

以第三方支付在國內發展為例,第三方支付議題的濫觴,源於「網路信用卡代收付」,由於前仆後繼投入電子商務的中小型業者,初期並無法取得信用卡特約商店資格,便須藉助已取得此一資格的金流業者或電商開店平台,由其代為收受信用卡刷卡。但此一被暱稱為「特店、次特店機制」的服務型態,雖曾惹起若干爭議,但事實上相關爭論並不涉及「法律」的修正問題,蓋銀行法在內的金融法規,並未限定代收付業務,必須由金融機構提供。

然而Paypal及支付寶等國際第三方支付業者的成功,讓國內業者看到網路代收付業務以外的發展可能,特別是支付寶挟淘寶網龐大的會員人數及儲值金額,逐步衍生餘額寶、娛樂寶等各類加值服務。在電子商務巨擘的疾呼下,開放非金融機構收受會員儲值議題,從2013年中開始延燒,也讓國內各界對於第三方支付的討論,自此轉以能否「收受多用途儲值」為主。

第三方支付2.0:衍生專法制定必要

收受儲值訴求一拋出,旋即遭遇法律爭議,由於銀行法第29條明定,「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在儲值被視為存款的前提下,非金融機構便有違反銀行法的疑慮,對此,除修正銀行法,僅能透過與銀行法平起平坐的「其他法律」,使其成為銀行法之特別法,這也是其後選擇制定「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之主因。

目前國內談到第三方支付,許多人直接聯想到的,不僅是投入第三方支付可承作的儲值業務,更包括在儲值款項基礎上可能展開的加值服務。無限的想像空間,使得現階段投入第三方支付的非金融機構,不獨電商業者。就筆者觀點而言,Paypal或支付寶獲致成功的關鍵,即在於其背後挾帶龐大會員的平台(eBay、淘寶),有無充分的會員基礎支撐起必要的經濟規模,仍將是國內現行已取得特許資格的第三方支付業者,誰能脫穎而出的不二法門。

網路群眾募資是另一法規調適之例

另一在國內也曾陷入應否立法開放/管制的發展模式,則是網路群眾募資。群眾募資可區分為「捐贈模式」、「預購(消費)模式」、「股權模式」及「債權模式」等四個主要型態。就募資標的而言,捐贈模式可能涉及贈與稅課徵等問題,預購模式也存在應否適用消費者保護法無條件解約規定等疑義,但平台經營上尚無特定資格的要求。

惟股權模式因涉及證券仲介行為,故主要國家無例外地均要求股權模式群眾募資平台,應當符合該國證券交易法規並取得「券商」資格;但為鼓勵非金融機構投入網路群募,代表立法如美國2012年所通過的創新事業推升法(Jumpstart Our Business Startups Act,一般多簡稱JOBS法),以及日本在2014年修正金融商品交易法時,均簡化股權模式群眾募資平台關於券商資格的取得條件。就國內發展而言,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5上半年修正「證券商設置標準」、「證券商管理規則」及「證券商負責人與業務人員管理規則」,正式開放股權模式群眾募資。一般證券經紀商的最低實收資本額為2億新臺幣,同時應提交5,000萬的籌設保證金;然而僅經營網路群募業務的證券經紀商(群募平台),資本額僅須5000萬,同時籌設保證金亦降低為1,000萬,即是參考國際潮流所作之設計。

自關鍵技術檢視FinTech法制

FinTech研究另一重要的面向,便是了解相關發展模式下所應掌握的關鍵技術。以英國政府科技辦公室(Government Office for Science)所提出的「金融科技未來願景」(FinTech Futures)報告為例,即強調對金融機構或有意跨足金融科技的產業而言,在資源終究有限之下,應審慎評估何種技術,具備發展前景或符合自身的所需。

對此,英國具體提出未來10年之內,金融科技推展上極為重要的四大關鍵技術領域,包括了:1、機器學習(Machine Learning)及認知計算(Cognitive Computing)。2、數位貨幣(Digital Currency)及區塊鏈(blockchain)。3、巨量資料分析(Big Data Analytics)、數據優化及組合(Optimisation and Fusion)。4、分散式系統(Distributed System)、行動支付(Mobile Payment)與P2P應用(Peer-to-peer Applications)。就法制面觀察,國內初期多注重如何鼓勵既有金融機構投入FinTech,以及開放非金融機構參進,前述關鍵技術發展過程中可能滋生的相關法律議題,則未見深入討論。隨著FinTech相關嶄新技術逐步受到重視並開始應用於各個領域,如何透過適當法制設計帶動技術發展,並解決應用上可能潛藏的法制風險,成為國內下一階段的觀察重點。

以當前最為熱門的「區塊鏈」應用為例,對多數人而言,多是先認識在過去數年蔚為風潮的網路虛擬貨幣:比特幣後,才逐漸了解到區塊鏈此一在比特幣發展上居關鍵地位的技術概念。但在虛擬貨幣應用階段,人們關注的焦點,集中於比特幣有無視同法定貨幣(Legal Tender)的可能,以及比特幣實際使用行為所衍生的稅務及犯罪等問題,尚未留意區塊鏈技術可能伴隨而生的法律議題,而近期各國則逐漸轉向如何有效監管仲介比特幣買賣的交易平台。如美國紐約州於2015年在「紐約州法典」(New York Codes, Rules and Regulations, N.Y.C.R.R)下,增訂了「虛擬貨幣」(Part 200 Virtual Currencies)專節規定 ,並由該州金融服務廳(New York State Department of Financial Services)在同年8月正式施行BitLicense制度。而向強調創新的加州亦積極推動A.B. 1326法案,擬賦予「虛擬貨幣業務」(Virtual Currency Businesses)明確的法律定位與監理規範。

隨著區塊鏈的應用由最初的虛擬貨幣拓展至商業應用層面,除快速改變金融機構的原有面貌,區塊鏈技術所打造的信任機制,亦可望促成其他傳統產業的變革與創新。惟區塊鏈運作上的兩大關鍵技術,包括分散式帳冊(Distributed Ledger Technology, DLT)及非對稱加密技術(Asymmetric Cryptography),其潛藏的法律適用爭議,諸如用戶真實身分勾稽、身分資料應否顯示於分散式帳冊之中,以及資料公開暨保存的合法性等,日益受到各國的重視。由於特定領域的資料,可能由法律明定其資料保管的作法或機制,故當資料儲放於區塊鏈架構之下,是否契合資料所涉的「法定保存方式」(Legal Method of Record Keeping)規範,亦是區塊鏈及其他FinTech技術推展上勢須面對的課題。

而近期最具代表性的區塊鏈技術關聯立法,為美國佛蒙特州(Vermont)於2016年6月所通過的H.868法案。事實上佛蒙特州政府曾於2016年1月提出研究報告,指出在法律上認可(Legal Recognition)區塊鏈技術,使其作為資料合法的管理與保存方式,可望為佛蒙特州創造先行者(First Mover)的優勢,並因發展該技術而帶動相關經濟活動;然而囿於區塊鏈的技術本質,前述的發展潛力著實難以具體量化及掌握。儘管官方報告表明以區塊鏈技術作為公共記錄的保存成本與衍生挑戰,可能遠大承認其法律效力的益處,佛蒙特州仍於2016年6月由州長簽署通過H.868法案,凡是經由區塊鏈技術所驗證的記錄,即可直接認定屬於真實資料並可為法院接受。除佛蒙特州外,現階段包括德拉瓦州(Delaware)及亞利桑那州(Arizona),亦正著手進行相關立、修法工作,以期儘快明確化區塊鏈及智能契約(Smart Contract)的法律定位。